绿色园区是突出绿色理念和要求的生产企业和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侧重于园区内工厂之间的统筹管理和协同链接。推动园区绿色化,要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从而实现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绿色园区。
1、基本要求
经各级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等。
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园区内企业不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符合绿色工业园区各项具体评价指标要求。
申请方式:工信部每年会发布本年度绿色制造评价工作通知,园区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评价并出具自评报告,自评结束后应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第三方评价。
第三方评价机构会按照绿色园区评价要求对园区符合性进行评分并编制评价报告。
取得第三方评价报告后,园区应连同自评报告一起提交给工信部门评审,地方工信部门评审通过后可获得市级绿色园区示范单位,省级工信部门评审通过后可获得省级绿色园区示范单位,工信部评审通过后可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示范单位。通过评审的园区会按批次在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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